山东省鲁东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鲁东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时间:2015-07-30 17:16:27 点击数:

为规范山东省鲁东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山东省鲁东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鲁东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山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实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作为独立法人进行独立核算。

第二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鲁东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办事。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基金会章程和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理事会、监事和教育行政管理机关、民政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是代表学校依法组织和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平台,学校各单位接收的任何捐赠都必须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设置要求,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监事属于内部监督人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基金会日常工作由理事会授权的常务副理事长领导基金会秘书处开展工作,财务业务须经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签字后报销。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当年资金运作和财务工作重点;定期召开财务工作会对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投资等问题进行决策。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岗位设在财经处,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 根据会计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基金会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财务收支计划;基金使用和运作;受委托代管的基金和资产;往来款项管理;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基金会实行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编制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定期向捐赠人、学校等相关单位公开各项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和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经处工作人员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理事长或经授权的常务副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主要来源:

1.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2.学校和政府资助;

3.投资收益;

4. 各合作企业和董事单位注入的董事会基金和其他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基金;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必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基金会应开具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票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收的优惠。同时,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以及基金会的承诺等。

第十五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或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变现划入基金会账户。

第十八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类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必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资助项目支出、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和筹集捐款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捐赠协议是基金会接收捐赠并使用的基本依据,协议应列明捐款支付时间、金额和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根据捐资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资者不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资者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如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等)。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又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二十三条 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资单位(捐资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资协议执行,捐资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或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受益单位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审批程序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行党政双签。

在捐赠协议中只明确指定用途但没有明确各项用途金额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单项支出1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执行;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和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审核后执行;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和基金会理事长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一般由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十二月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预算计划督办实施。

对临时提出的特殊项目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向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提交资助项目方案,理事长办公会按学校重大资金投向的审核程序进行科学论证后作出决策,并先执行,待召开理事会时再进行报告说明。

第二十五条 留本基金的本金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论证后,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凡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对基金会资助项目,基金会秘书处要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确保资助项目符合《基金会章程》的使用要求,并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秘书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查询捐赠资金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对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它包括理事会经费和基金会日常管理经费。其中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 理事会经费包括:

1.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

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日常管理经费包括:

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5万元以上的由常务副理事长签字支付,单笔1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签字支付。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筹资费用包括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5000元以上的由常务副理事长签字支付。募集非限定性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列支;限定性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合法、高效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基金增值的运作方式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购买国债、股票、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或投资捐赠企业。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应聘请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参与基金会的工作,发挥专业人士的专长,为资金运作做好咨询、当好参谋。

第三十七条 对于除购买国债及定期存款外的投资项目,基金会秘书处要组织咨询顾问组进行资金运作市场研究与市场调查,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等报理事会进行审定。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理事会决议执行,并制定资金运作操作程序和实施流程。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八条 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转入学校财务进行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资金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四十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根据捐赠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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